广西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7个统筹地区(区本级、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采取的报销方式是:
1、女职工因怀孕、自然流产、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定标准支付,实际费用低于支付标准按实际费用支付,实际费用高出支付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产前检查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

2、女职工因诊治生育而引起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3、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的费用,如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定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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