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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旅游条例》实施 “包价旅游”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发布:2016-01-13 00:00:00 
    网址:http://m.guazhitianqi.com/lvxing/5623.html  评论:0  收藏

        日前,旅游部门发布旅游服务警示,针对一些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的户外运动俱乐部、保健品推销商及协会、社团等通过微信、微博、QQ群打着AA制、非营利的幌子招徕游客从事盈利性经营国内、出境旅游活动的情况,提醒消费者,这些行为违反了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包价旅游”方面的规定,严重影响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广大游客的人身安全,游客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条例》有两个亮点,一是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设立服务网点”,打破了此前饱受诟病的地区壁垒,鼓励品牌旅行社跨区域经营,通过整合,进一步做大做强;二是关于“包价旅游”的规定。

        何为包价旅游?《条例》第三款规定:“包价旅游业务,是指预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业务。”关于从事包价旅游的主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一规定解决了旅行社专属经营权的问题,同时对各种以赢利为目的、以各种协会、团体等名义组织的推销、摄影、驴行等活动,可以依法查处。《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旅游条例》之所以对包价旅游业务的从事主体做出明确规定,是因为在旅游活动中,不签合同容易引发纠纷。按规定,旅行社接待游客出行必须签订合同,对旅游行程进行详实约定,万一游客与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旅游合同是判断纠纷违约方及违约责任程度的主要依据。但没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社团组织,往往不与游客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判断违约方责任。

        其次,旅游纠纷发生后,游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须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旅行社责任保险,分别用于游客权益损害赔偿、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和游客的损失赔偿。而社团组织因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无法纳入旅游保障机制范围,游客与其发生纠纷后,各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无法受理游客投诉。

        《浙江省旅游条例》已正式实施,市旅游质监所提醒广大游客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保障自身安全的意识,选择正规旅行社出行,谨防各类欺诈旅游广告,自觉抵制“零负团费”及“不合理低价”,对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社团以各种名义组织的旅游活动说“不”。乐清市旅游质监投诉热线:0577-6160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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