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回家把身体给了单身老爸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李先生今年36岁,是无锡人,据他介绍,他和前妻王女士是2011年5月在无锡结婚的。“婚后我们生了一个女儿,不过因为性格原因,我们在第二年就协议离婚了。”因为孩子还比较小,最后法院将孩子判给了女方,他则需要承担每个月700元的抚养费。
“离婚后我前妻就带着女儿回东北老家磐石了,我每个月按时给孩子寄抚养费,她则会在收到抚养费后,拍一张孩子的照片发给我。”李先生称,在2014年夏天,他下岗了,因为没有经济来源,所以没能准时给孩子寄抚养费。“就晚寄了5天,结果她把我电话拉黑了,QQ也删除了……”李先生说,在长达一年半之久的时间内,他无法联系到前妻,也再也没看到女儿的相片。
“我俩离婚后,就在2013年的冬天,我见过一次孩子,我和我父母去磐石看的孩子,在那之后,就再也没见过。”与前妻失联后,李先生也曾想再到东北寻找女儿,但因为没有前妻的电话和地址,未能成行。
手机里女儿的相片
前妻想给孩子改名
来到长春却未能见到孩子
李先生称,就在一个月前,前妻王女士主动与其取得了联系。“她给我打电话,说想要给孩子改姓,我就说不同意,她说要涨抚养费,我说可以,但我想见见孩子。”李先生称,自己想要见孩子的想法得到了前妻的同意,对方表示如果想见随时都可以到长春来看。
8月5日晚上,李先生带着父母和妹妹以及妹妹的孩子一同赶到了长春。“因为好长时间都没看到孩子,我特别想孩子,为了表示诚意,在来之前,我把之前欠的一部分抚养费都给她打了过去。”然而,8月5日晚上到达长春后,却未能与前妻取得联系,对方不接电话。
“第二天给我打电话了,说得把孩子抚养费涨到1000元一个月,并让我先把今年孩子的抚养费一次性打给她,然后才能让我见孩子。”李先生表示,自己可以把抚养费当面给前妻,但前提是能让他见孩子一面。“我怕我把钱打给她,她还是不让我见孩子,我就想当面给她钱,不过她还是拒绝了。”
如今,李先生一大家人来到长春已经三天了,始终未能见到孩子。“我们都是请假过来看孩子的,这两天就得回江苏了,就希望能够看看孩子,把新衣服给孩子穿上。”孩子的奶奶表示,她还特地从无锡给孙女带来了两大盒水蜜桃。
“她可能在这面也成家了,我不会影响她的生活,就想见见孩子,领孩子玩玩,然后我们就回无锡了,这个愿望不知道能不能实现啊……”想到此行可能扑空,李先生愁容满面。
7日下午,新文化记者多次拨打王女士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律师:
探视达不成协议 可由法院判决
针对此事,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海波表示,关于子女的姓氏问题,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关于探视权问题,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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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俩离婚后,就在2013年的冬天,我见过一次孩子,我和我父母去磐石看的孩子,在那之后,就再也没见过。”与前妻失联后,李先生也曾想再到东北寻找女儿,但因为没有前妻的电话和地址,未能成行。
手机里女儿的相片
前妻想给孩子改名
来到长春却未能见到孩子
李先生称,就在一个月前,前妻王女士主动与其取得了联系。“她给我打电话,说想要给孩子改姓,我就说不同意,她说要涨抚养费,我说可以,但我想见见孩子。”李先生称,自己想要见孩子的想法得到了前妻的同意,对方表示如果想见随时都可以到长春来看。
8月5日晚上,李先生带着父母和妹妹以及妹妹的孩子一同赶到了长春。“因为好长时间都没看到孩子,我特别想孩子,为了表示诚意,在来之前,我把之前欠的一部分抚养费都给她打了过去。”然而,8月5日晚上到达长春后,却未能与前妻取得联系,对方不接电话。
“第二天给我打电话了,说得把孩子抚养费涨到1000元一个月,并让我先把今年孩子的抚养费一次性打给她,然后才能让我见孩子。”李先生表示,自己可以把抚养费当面给前妻,但前提是能让他见孩子一面。“我怕我把钱打给她,她还是不让我见孩子,我就想当面给她钱,不过她还是拒绝了。”
如今,李先生一大家人来到长春已经三天了,始终未能见到孩子。“我们都是请假过来看孩子的,这两天就得回江苏了,就希望能够看看孩子,把新衣服给孩子穿上。”孩子的奶奶表示,她还特地从无锡给孙女带来了两大盒水蜜桃。
“她可能在这面也成家了,我不会影响她的生活,就想见见孩子,领孩子玩玩,然后我们就回无锡了,这个愿望不知道能不能实现啊……”想到此行可能扑空,李先生愁容满面。
7日下午,新文化记者多次拨打王女士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律师:
探视达不成协议 可由法院判决
针对此事,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海波表示,关于子女的姓氏问题,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关于探视权问题,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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