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内容到底是什么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职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分析研判制度,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完善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对干部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
经组织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后不能及时改正,或者存在比较严重问题,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启动调整程序。
第八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认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调整工作启动前,一般应由组织(人事)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调查组至少由2名熟悉相关工作的同志组成。核实认定工作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注意听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注重了解群众反映、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谈话记录和调取资料,应与谈话人或者出具资料的单位核实确认,并在相关人员、单位签字或者盖章后做好存档。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并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拟调整干部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对情节严重、事实清楚,已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核实认定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二)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调整建议,具体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意向等内容。经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履行会议讨论决定程序。
(三)组织决定。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召开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拟调整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分管负责同志等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被调整的正职领导人员,一般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话,也可委托分管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谈话;被调整的副职领导人员,一般由分管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谈话,也可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谈话。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个月内办理调整干部工资、待遇等方面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材料归档。调整工作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整理会议记录纪要,并做好核实认定相关谈话记录、佐证材料的整理存档,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纪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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