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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一退休官员坠亡 家属:患抑郁症 具体情况是怎么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发布:2023-04-21 05:28:31 
    网址:http://m.guazhitianqi.com/redian/13966.html  评论:0  收藏

    作者:医法汇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案情简介患者鹿先生(29岁)因“半月以来心情不好,有轻生想法”,由其母亲和哥哥陪同至市精神专科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抑郁状态,建议住院随后,其哥哥在《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知情同意书》《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告知书》签字,同意鹿先生接受非自愿住院治疗,并于当日下午缴纳了住院押金,办理了住院手续。

    在其母亲和哥哥陪同患者进入住院区域后,因对封闭式住院环境和住院治疗方式产生疑虑,三人决定放弃住院,并于当日下午3点左右办理了住院押金退费手续,离开了医院次日晚7时,患者在家中自杀身亡患者家属认为因市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起诉要求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3万余元。

    法院审理患方诉称,患者哥哥并非患者的监护人,其签字不对患者本人及其母亲发生法律效力;在患者诊疗过程中,医生没有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自愿住院”与“非自愿住院”的区别以及适用的条件,在患方办理不入院手续后,医方也未告知家属关于患者如何看护,造成家属对患者病情的轻视,导致悲剧发生。

    医方辩称,入院知情同意书和告知书均已载明病情符合“非自愿入院治疗”的情况,且患者患者哥哥作为成年近亲属,其作为监护人在上述材料上签字并无不当,且在多名家属在场时具体由哪一位家属签字系由家属自行决定;患者的情形属于应当入住封闭式病房的情况,放弃住院后,随行护士按常规已经口头提示患者及家属关于不入院的相应风险。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哥哥在相应的告知书中签字证明患方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及相应后果已经知悉,医院在患者住院之前,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患者及其家属放弃入院治疗,患者回家后自杀死亡,患方应承担较大责任市医院在患者放弃治疗办理出院手续时,没有按照规定由执业医师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并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虽然医院在庭审中陈述由随行护士进行了口头告知,但患方不予认可,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市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酌定其对患者的死亡承担20%责任,判决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本案系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而承担责任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是法定强制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而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治疗等,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有所不同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以及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偏见,近年来精神类患者院内外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的医疗纠纷也是愈来愈多故此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告知义务的全面履行则显得尤为重要。

    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当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情形时,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由此,医疗机构的知情同意主体是患者的监护人而非近亲属,但是成年的精神障碍患者只有在通过法定程序后才存在监护人本案中,患者未经法定程序,在没有监护人的前提下,其近亲属均有知情同意权,其哥哥签字并无不当,因此患方认为“患者的哥哥并非监护人,其签字不对患者的父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我国法律针对精神障碍的患者,对医疗机构规定了更严谨的告知义务即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医疗机构认为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

    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其所规定的履行告知的义务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内的执业医师,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的“医务人员“有所不同,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但是医务人员≠执业医师。

    故此在本案中,医院辩称“随行护士按常规已经口头提示患者及家属关于不入院的相应风险”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案中的市医院不但没有执业医师对患者进行告知,也没有书面的病历告知记载,因此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从本案我们也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即患者有多个近亲属在现场时,该向谁告知并取得明确同意?笔者认为,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提前告知患者做好治疗期间的授权委托手续,以优先告知患者本人为原则,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权大于一切;在不能或不宜向患者本人说明病情时,告知有授权的近亲属,即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的近亲属,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从而规避法律风险。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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