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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老虎把孔雀吃了 园区回应 都说了什么?
作者:Mars链接: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责任应如何划分》这篇文章?有何法律依据? - Mars 的回答《舆论一致谴责游客VS法律最终会裁定园方担全责》 ——2016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案例
仅根据目前消息,我来进行一个“空穴来风”的,冒天下之大不韪的,针对动物园100%全责的主张,当然因为并没有更多公开信息所以很多部分是基于理论的,非事实(可能被证据推翻)画外音:据了解合同双方所签免责合同是《。
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定书》,而关于锁好车门等的人身保障性的条款寄居于财产损害免责合同下一笔带过,实则法治的悲哀也【法定责任】1、动物园明知自驾车游客的载具是保障游客安全的最主要工具,在现有条件下,自驾车辆的控制权100%掌握在游客手中,具体而言,其开关车门,开关车窗天窗的权限。
相对的,仅以合同书形式约定乘客游客承担全部注意义务和风险,与动物园所处于的管理地位极端不相称,亦可以作以下理解: 1)动物园仅仅以“进入猛兽园时刻”胶布封条粘贴车辆开关门处,离开猛兽园时刻拆除,即可以以极低成本使得车辆在猛兽园中的开启受到园方强制力的约束,视为尽到一定管理义务。
2)同理,可对开关窗按钮、车门保险所做如下操作,亦是低成本的 3)相对于园方自行提供的入院车辆,园方对私家车的入园保护极端不相称,客观上说明了园方意识到保护义务的勤勉性边界之所在,而在私家车游览这一领域放任了管理责任的疏漏状态的持续。
【园方责任推定】 2、动物园明知自身布设特点,在多个游览分区中对游客的行为作了不同程度的约束,在书面上仅仅以“猛兽区”三个字强调了游客在特定区域的特定义务,并设立免责条款,事实上是将园区的专业性规划判断的能力与消费者的责任、义务捆绑在一起,从法理上来说,消费者存在无法意识到园区所称“猛兽区”的具体所指的可能性。
该合同可以推定为以下细分责任(首先景区有必要证明提供了绝对可靠的情报使得相对人意识到自己处在猛兽区环境中,其次才是景区必须使得相对人在该状态下接收约束,履行不下车的义务)进一步可以得到: 1)动物园在园区修建了显著的人造设施(道路),并且在视频中并未看见危险警示牌,从常理上看,景区此刻的道路和周边环境的状态并不具有危险性,视为“具有安全性的外观”,此时此景,结合“1”所述,难言景区尽到责任使相对人“坚信处于猛兽区的约束状态下”的责任。
2)景区道路、景观、标示所结合而成的外观事实上是一种景区履行告诉义务的外观,这一外观,若与其他安全区域的外观无显著区别,即可推定为这一事实环境可以视为赋予了游客“相对可信的下车的权力”,具备一种“下车权”
行权资格的权利外观 3)结合动物园园区与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区别,园方明知动物园环境空间相对狭小,无论猛兽藏身于何处,其攻击射程均可涵盖整个园区,加上猫的隐形能力、伏击能力等,使得“2)”中所述情形应当被园方重视,园方认为此种要求过于苛刻的辩护事由无效。
【游客责任免除】3、游客对园区的责任无非是首先建立在应当认知园区各种区划,在特定的猛兽区区划中履行不能下车、开窗的义务结合前述论断可以得出游客在认知园区区划方面是由于景区的管理不当而产生的误解,此时园区应当负主要责任。
那么进一步论述为:0)人的属性:受害人(女子)虽然是成年人,但是并不具备专业能力素养,并非驯兽员或者猎人,也不具备长期的野外生存实践作为一个城市人,在没有看到猫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区域存在猫,同样的,由于动物园的特性,猫的存在不能依赖于猫的物理外观,园方和猫的物理外观之间无法成立任何形式下的关联,园方若能勤勉履责,不能将猫的可见性作为履责依据,而是应当以人类建造物如标识牌、扩音器广播为媒介,来提供管理服务,而不是依赖于人看到猫这样的自然现象。
1)下车前状态:由监控可见,受害人(女儿)的下车行为果断而从容,不见受拘束的意思按常理来看,若是明知所处于猛兽区而下车,理应慌张或有所犹豫才对此处为下车前状态,该状态佐证了园区未将“猛兽区”这一在场概念传达到受害人(女儿)的责任。
2)下车后行走状态:受害人(女儿)下车后淡定从容,且视野扫过之处未发现猫,推定猫已经不在可被发现的范围内,该状态进一步加深了受害人对当前环境安全性的信赖而其从副驾驶位走到主驾驶位门前的过程中,也未见管理方使用高音喇叭喊话的行为,如果说1)是一个瞬间,那么2)这一过程将是管理方履行管理职责的最后有效区间,很显然,园方错过了这一挽回损失的最后机会,该女子未受干扰的走到视频右方(已知猫在右方的右方),走向危险……该不可忽略的过程中,虽然园方管理车辆就在附近,但并未进行有效管理,进一步作成了自己的重大过失责任。
3)受害人(女儿)与驾驶员讨论阶段:此时也许是丈夫先发现了猫,提示妻子,或者是园方高音喇叭提示风险,受害人(女儿)处于懵懂状态,不知所措可见园方即便此时履行了监管职责,但考虑到猫和受害人(女儿)的相对位置,已经于事无补。
甚至不排除此处园方高音喇叭对猫的刺激作用,若无法举证无刺激作用,亦要对本刺激行为担责 4)受害人(女儿)被猫挠到,叼走后:由于猫的出现,受害人(母亲)和丈夫坚信了此时的环境危险性,意识到了“猛兽区”的“权利外观”,但由于他人正遭受猫的侵害,十分情急,两人不仅受到基于亲属关系的救助帮扶义务的限制,还是广袤宇宙中最有可能从猫爪下救出受害人(女子)的人员(因为最为接近),特别是此时受害人(母亲)的下车行为无论是见义勇为,还是对园区的无因管理行为均已经构成。
5)无因管理的成立:景区救助力量在管理责任上对受害人(女儿)具有基于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丈夫拥有对受害人(女儿)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车上两人还具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对于成年女儿,受害人(母亲)已经不具有法律上的。
法定救助义务(该义务对丈夫成立,恰巧死的不是丈夫……)景区不得以特殊行为需要专业团队履行为由辩护,从社会善良风俗角度上看,无论是受害人母亲还是丈夫,其当时的救护行为已经可以达成“合同中对游客不得下车之债”的突破(推定:无因管理的。
违法阻却事由对抗合同违约责任,与之抵消)事实上,从社会角度来看,两人的救助行为具有当然性,客观地履行了园区对不特定对象的保护义务,正当的无因管理成立 6)由于受害人(女儿)基于园方重大过失导致的侵权损害,与受害人(母亲)履行救助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园区的责任如是推定。
【画图说话】母亲——无义务救助——代园区位行权——救助女儿——无因管理——死亡——景区担责丈夫——有救助义务——先于园区行权——救助妻子——救助无效——丧偶——景区担责女子——相信环境赋予的权利外观——坚信权力的行使具有正当性——遇猫——重伤——景区担责
女子——继承母亲赔偿金、抚恤金,代位接受无因管理应得利益【案件特点与事实行为对判罚的修正】4、具体结合场景特异性、管理方法特异性和责任/权力相对性讨论: 1)受害人(女儿)在被猫叼走的时候对于丈夫和受害人(母亲)具有【极其强烈的心理震颤】效果*可以赔精神损失了*,该状态下讨论一般民事合同的履行是徒劳也无意义的。
此处可以进一步免除游客在明知危险仍要下车的作用,配合无因管理和救助义务,效果拔群 2)受害人(母亲)在遭遇女儿收到致命危险的情形下,处于【强烈的不安和焦虑】中,即便是这样,还履行了对于园区的正当的无因管理,并且在惊恐中受到猫的攻击,从惊恐走向惊恐,从死亡威胁走向死亡,人类精神领域的不能承受之痛尽数体验,饱受折磨,并且痛苦地死去,特别值得保护。
反之,也映射了园区未尽之职责,未履行之义务,未勤勉之不作为特别值得惩罚 3)景区客观环境与管理责任的履行:景区的大环境和猛兽区的小环境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只有园区清楚由合同可见,园区单方面约束游客在特定区域履行特定义务,按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景区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包括A使得游客意识到所处区域,B使得游客履行特定义务,C保护游客并且制止危险行为。
这是一个环境正义型的合同相对人(园区)应当履行的对应义务,综上,园区一律无法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结合该案例的园中园特性,判定园区存在合同违约……(违反了可以推定的约定或者说法定漏洞的填补之约定) 故曰园方在客观上未尽到管理责任。
4)管理不当的情节:相对于生命这样特别值得保护的权益,园区在游客进入猛兽区后,放任了游客自行操作车辆,亦不能免除自身责任,当游客仅凭自身意思表示便可以从事违法事由的时候,亦可以推定园区负有“在特定情形下做到阻却该意思表示的变为现实”的义务,比如前面所说的贴封条,锁定车门并设立广播或专人引导,专人上车指导。
对比而言,这样的努力对于保护人类生命权而言,不仅是值得的,还是必要的,必须的 故曰园区在主观上也未尽到管理责任随便想到几个:园区对受害人成立侵权损害之债+正当的无因管理之债人身损害之债,精神损害之债,对丈夫履行配偶权行使不能的身份权损害之债。
总之按照此种逻辑……园区对两个受害人、对驾驶员(丈夫)均承担损害的100%责任扩展:由于目前对动物园的管理行为,存在可能性的“峰值”是避免了女儿的死亡和丈夫的死亡,如若母亲不提供无因管理,可能导致夫妇二人死亡的效果,夫妇二人死亡效果中的赔偿责任减去女儿重伤效果的赔偿责任,该差值就是“最大化的一种可能”,数值上,是无因管理者对动物园本该消极减少而未减少的资产(最大化的)。
该资产可视情节划设比例,作为补偿金给予母亲【理论的对抗】从结果无价值理论来适当外推,如果当事人坚守合同规则,放任女子被猫拖走,假设园区赶到后无损制服猫,那么最差结果是女子惨死,最好的结果是女子与猫在草丛里快乐的玩耍。
相较于本案一死一重伤,似乎可以提倡结果价值中的最大化当事人利益的做法但是相对的,如果事件如此发生,当事人一方是丈夫(负有法定救助义务),一方是母亲(负有道义救助义务)必将受到强烈的外部和内部谴责,对其精神上的挫伤也是巨大的,不能断定本结果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体现。
所以只能怪你园区没有尽责咯,该假设无非是将第一时刻中负有法定救护义务的两个当事人的行权状态调换,亦可以假设在无数个平行宇宙中,存在一个丈母娘与丈夫猫口勇夺妻子,一家人相安无事的美好结局,该无价值理论无非是将母亲和丈夫的风险负担转移到园区执勤车身上罢了,毫无意义。
(事实上,无因管理者母亲承担了园区执勤者的风险并且死亡还不论如果执勤车来处理是否会导致园区管理人更大的伤亡……所以究极情况下母亲避免了女儿的死亡、丈夫的死亡、园区执勤者的死亡,现实中事件未发生,园区因此获利)。
【基于录像、公开资料的细节】1、园方所用合同用是格式条款,并且仅远方留存一份,很可能游客看都没看就签字进入了(重大误解)因为和签到本有点像如此条成立,园方连唯一拿得出手的责任告知书都没了……2、格式条款是没有人敢于解释成所造成人身损害后果自负的,所以相关辩护事由可以省省了。
3、猛兽区禁止……那段有黑色笔划线痕迹……无法证明是事前画的还是事后画的,也就无法证明是否满足格式条款中应当特别提示部分的履职,又是一个园方不利因素(格式条款排除相对人权益的必须特别注明)4、女子在丈夫车门前显然看向游览车方向,退订产生互动,八成是警告女子,女子慌张地左顾右盼,结合紧接着发生的事情——迟来的提示,迟来的管理……。
5、丈夫存在招呼园方管理车的行为(求助行为),视为履行丈夫对妻子法定救助义务而不能的具体表现,此时可以推定园方最晚在此刻接过了救助女子的义务(晚了)园方又丧失了一条先行权人继续履行权利的抗辩事由……6、特别法条的优先性,首先探讨规制对象,动物饲养者是更大的范畴,必须包括动物园。
法条中有以动物园为主语的规定,在规制对象领域应当视为“特别性”该特别法条应当优先于动物饲养者(主语)用于解释本次行为所以《侵权责任法》第78条不应当起手就拿出来何况受害人也无重大过失 Eclipsever Mars
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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