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世界天气
  • 旅游天气
  • 历史天气
  • 机场天气
  • 卫星云图
  • 天气资讯
  • 空气质量
  • 天气信息
  • 社会热点
  • 天气旅行
  • 综合百科
  • 天气生活
  • 天气预警
  • 在线搜索
  • TAG标签

    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N+1赔偿是真的吗 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发布:2023-03-03 12:20:28 
    网址:http://m.guazhitianqi.com/shenghuo/107359.html  评论:0  收藏

    年轻人在整顿职场,这一直是被热议的话题。近日,一则“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N+1赔偿,现场给HR普法”的视频火了。那么,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N+1赔偿是真的吗?下面一起来看看。

    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N+1赔偿是真的吗 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

    近日,一则“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N+1赔偿,现场给HR普法”的视频火了。视频中,一女子实录了与公司HR协商赔偿的过程。女子全程不卑不亢、金句频出,用扎实的法律知识争取了最佳赔偿方案。该女子的行为获得了大量网友的支持。

    律师分析称,在本事件中该女子对法律“融会贯通”,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本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可能因为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辞退以及不愿补偿时,多选择忍气吞声,这也提醒一些劳动者,在面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时,要大胆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女子录下谈话过程,现场给HR“普法”

    2月22日,网友“刘刘溜了”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段5分40秒的视频,记录自己试用期被辞退后,与公司协商赔偿的过程。她在视频简介中称:“记录人生第一次被裁员,从来都是听说,也是头一次轮到自己身上,而且还是在试用期,不过我不怕,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身为打工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视频开头,该女子表示想要录像并且只录自己,对方却认为“不合适”,于是女子提出“这场谈话是公开的”“我录像合理合法”,录像才得以继续。

    协商过程中,女子提出“N+1”的诉求,并表示“试用期和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对方否认后,女子表示其依据的是《劳动法》第39、40、47条。

    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N+1赔偿是真的吗 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

    对话内容如下:

    公司:“N+1”的“+1”是什么意思?

    女子:“+1”是因为你要(提前)30天告诉我。

    公司:试用期需要提前一个月吗?

    女子:是的。

    公司:不是,是提前3天。

    女子:提前3天是我通知你们我要离职。

    公司:怎么可能啊?

    女子:我也不傻,我都提前看了,而且我也咨询了(律师)。

    随后,公司表示“补偿半个月”,女子回复“不接受”。公司称“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按要求不给补偿”,女子回复“要给书面通知证明哪里不符合条件”“诉求肯定是N+1”。

    公司:我们现在是协商,就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然后签解除协议书,是算主动离职走的,没有书面通知。您刚刚说的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未转正的员工,N+1都是我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N相当于公司违法解除,我们肯定不是按照这个跟您谈。

    最后,女子称其最低诉求是一个月的赔偿,公司方表示沟通后再答复。

    “N+1”是什么意思?

    我们通常所说的“N+1”,“N”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其中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1”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在员工无过错的三种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这里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从本意上理解,即单位放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故称之为“代通知金”。

    上一篇:梅西亲属家超市遭枪击是真的吗 枪手留下威胁:梅西,我们在等你
    下一篇:海关工作犬嗅出6只活体甲虫是怎么回事 海关工作犬嗅出6只活体甲虫

    相关热词搜索:北京天气预报 上海天气预报15天 天气预报降水分布

    评论排行
    • ·苏州今天起有雨水天气 26日最低气温0℃~零下1℃(1)
    • ·意大利面临严重干旱“水城”水位极低 部分水道干涸(1)
    • ·男子做私密手术被反复收费杀害医生 背后真相令人唏嘘(1)
    10
    

    首页 电脑版 意见反馈

    温馨提示:数据来源中国气象局,仅供参考
    © 2010-2025 guazhitian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晋ICP备202301559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