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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撞人案受害方:司机否认故意拖行 奔走相告
1、本案撞击的位置,是在车的左前方,并且受害人的裤子挂在了左前方大灯位置稍有开车常识的都应该知道,撞击在这种位置,司机一定是有感知的而且,左大灯挂住裤子的位置,还有可能在司机的视线范围内也就是说,先有撞击,再有视线感知,涉案司机狡辩没有发现拖行了受害人,这点是不成立的。
2、被害人被拖行长达一公里,在这个期间,如果撞击不是非常严重,那么被害人应该还有意识,如果有意识,一定会呼救;如果撞击非常严重,被害人失去意识,那么,撞击这么严重,司机不可能没有反应3、关于酒精含量124.51g。
这个量达到醉驾标准,符合危险驾驶罪入刑条件但是,这个酒精含量是不是足以让人失去意识,以至于把被害人拖行长达一公里而不知?笔者认为,虽然达到刑法意义的“醉驾”,但是远远没有到让人失去意识的地步笔者曾经办过的危险驾驶罪,嫌疑人血液中检测到的酒精含量远远高于这个数字,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嫌疑人向笔者表示过丧失了意识,否则是连车都开不动的。
另外,从视频中涉案司机的表现可以看出,司机取表、走路的姿态、面部表情都正常,行为完全不像是失去了意识 从以上几个细节,可以推测出,涉案司机对拖行被害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至少也是存在放任的态度那么,笔者从现有的视频判断,“危险驾驶罪”不能完全评价本案司机的行为。
好在受害人目前生命特征平稳,因此,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司机行为进行评价,可能更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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